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下七項法律法規是生活中常用的:
1,《婚姻法》:用於處理夫妻關系、子女撫養、感情破裂、離婚。
2.繼承法:用於老年人去世後遺產的分配和繼承。
3.道路交通安全法:用於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交通事故及其處理。
4.合同法:用於日常生活中購買房產、汽車等物品時簽訂合同。
5.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用於日常生活的很多方面,尤其是處理鄰裏糾紛。
6.刑法:用於了解在傷害案件中如何向公安機關求助,比如《魯豫有約》中的入室盜竊、搶劫。
7.《勞動法》:對處理工作和單位很有用,有助於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