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服兵役;
2.接受國防教育;
3.履行國防義務。
18歲至60歲的男性公民和18歲至55歲的女性公民應當承擔國防義務,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服國防義務:
1,在托兒所、幼兒園、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2.在義務教育階段從事學校教學、管理和服務的公民;
3.懷孕和哺乳的女性公民;
4.因病不能承擔國防義務的公民;
5.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
6.在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任職的公民;
7.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免除國防兵役的其他公民。
國防勤務是指支援和保障軍事行動、承擔戰爭災害的預防和救助、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任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六十五條國家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國防動員後,履行國家安全危機控制職責的有關機關有權依照法律或者NPC常務委員會的規定,采取特別措施限制公民、組織的權利,增加其義務。第三條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基礎,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和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全方位維護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第九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方針,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