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不返還,可能構成侵占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將他人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壹般會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此外,《民法典》第314條明確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遺失物在領取前,應妥善保管。
遺失物的法律規定:
1,遺失物的定義:指失主不小心遺失或遺忘在某處的物品,失主仍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
2.拾得遺失物的義務:拾得人應當返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等有關部門處理,不得據為己有;
3.失物歸還程序:拾得人應通知失主盡快領回,或交給警方,由警方發出認領通知;
4.遺失物獎勵:根據法律規定,失主應當對拾得人給予適當獎勵;
5.侵占罪的構成:故意不歸還遺失物而據為己有,數額較大,可構成侵占罪;
6.侵占罪的法律後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能面臨罰金或監禁等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不歸還他人遺失物是侵占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肇事者可能面臨處罰或罰款。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拾得人應當將遺失物返還權利人,並妥善保管,直至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70條
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保管不善,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