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內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為本人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競業限制協議或者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勞動者無需遵守現行的競業限制規定,可以自由就業。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