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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隱私受法律保護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受法律保護。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交有關郵件、電報檢查扣押。不再需要扣留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對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具體構成要件是什麽?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隱私權;

2、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

3、主體要素,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成為犯罪主體;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動機可能包括憤怒和報復、嫉妒、竊取機密、好奇、流氓行為、集郵等。無論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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