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戶口本和身份證;
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本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具證明,在校學生由學生管理部門出具證明。
持以上材料向當地派出所戶籍室申請。姓名變更後,相關證件必須相應變更,否則使用時與戶籍信息不符,相關部門不予確認。
重命名的原因:
1.申請人姓名諧音,讀起來有歧義;
2.名字裏有生僻字,電腦打不出來;
3.申請人的姓名與祖先中的姓名相同;
4.和尚、尼姑等僧人需要使用數字,而不是常用名;
5.離婚後有孩子的夫妻需要改名(此類孩子隨母姓改名);
6.同壹個單元或類中有重名;
7.有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