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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改名的過程和改名的正當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已滿18周歲的人變更現姓名,應當適當控制,無充分理由不得輕易變更。如果理由充分,需要提供相關材料進行審批。變更名稱所需的審核證明材料有: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戶口本和身份證;

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本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具證明,在校學生由學生管理部門出具證明。

持以上材料向當地派出所戶籍室申請。姓名變更後,相關證件必須相應變更,否則使用時與戶籍信息不符,相關部門不予確認。

重命名的原因:

1.申請人姓名諧音,讀起來有歧義;

2.名字裏有生僻字,電腦打不出來;

3.申請人的姓名與祖先中的姓名相同;

4.和尚、尼姑等僧人需要使用數字,而不是常用名;

5.離婚後有孩子的夫妻需要改名(此類孩子隨母姓改名);

6.同壹個單元或類中有重名;

7.有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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