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訪是新聞工作者的天職,是新聞行業的立身之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和阻撓新聞機構及其記者的合法采訪活動。
記者代替普通公眾到事件現場,或者與新聞事件的當事人取得聯系,通過報道將事件的真相及其代表意義呈現給大眾媒體,幫助媒體實現觀看、教育、討論、娛樂的功能。不接受媒體或記者采訪是公民的個人行為。
擴展數據: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新聞記者證的申領、發放、使用和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采編活動,必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記者證。
第五條持有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記者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為法制新聞采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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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人民網-妳怎麽敢用暴力回應記者采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