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環境導致的風險;
2.估值風險,對目標企業的價值評估不能具體化;
3.財務風險,是並購前後經濟市場發生較大變化而導致的法律風險;
4.公司並購中的其他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173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174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