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關於公司財產清算的法律規定

關於公司財產清算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後,依法清理公司債權債務的行為。公司因法定解散或破產,需要成立清算組對公司的債權、債務和資產進行清算。公司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資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四)清算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算債權和事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第壹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 上一篇:公安局公務員體檢標準
  • 下一篇:公司強制全民安裝防騙是否違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