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的財產與其成員的財產分開。公司所擁有的獨立財產是公司人格的物質基礎,也是公司人格不可或缺的要素和標誌之壹。雖然公司的財產來源於成員的投資,但是壹旦成員把財產投入公司,就會從這些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公司的財產,由公司支配。
3.公司具有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取決於其成員,而取決於公司本身。法律授權公司通過其機關表達意思,公司代表體現公司意誌,由執行機關實施。所以公司必須要有自己的組織,組織的缺失必然會傷害到自己的意誌和能力。
4.公司的獨立責任及其成員的有限責任。即公司對自己的債務負責,其成員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正是這種公司成員的有限責任和獨立責任,充分體現了公司人格,被視為現代公司制度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