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2002.04.10)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23號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與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由於某些行業的特殊性,長期從事這壹行業的勞動者往往會患職業病,即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據調查,每年新增職業病患者約達654.38+50萬人。它已經成為中國的壹個主要社會問題,影響著這些工人的工作和健康。定期職業體檢是發現和預防職業病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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