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雖不屬於合同,但具有合同屬性,司法實踐中也認定章程為請求權基礎。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股東權利、議事方式,屬於股東協商壹致建立的公司內部自治文件。
公司內部人員,即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所以公司章程在這個維度上具有契約屬性,可以作為債權的依據。
《公司法》和《民法典》評析:
《公司法》和《民法典》關於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的內容是壹致的。民法典生效後,公司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應當繼續適用。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民法》第58條規定,法人應擁有自己的財產或資金...第六十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