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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對公司非法采礦罪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公眾利益,應當承擔消除危害、修復環境的連帶責任。開發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楊、股東非法采礦獲取巨額非法利益,損害國家利益;開發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楊、股東非法采伐林木,破壞生態環境;開發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楊和股東非法采礦,破壞土地,形成石坑,對人畜安全構成隱患。他們的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的相關規定。根據《礦產資源法》和《森林法》的有關規定,被告開發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楊、股東應承擔賠償損失、排除危害、恢復環境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無采礦許可證采礦,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其他人民礦區采礦,或者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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