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全體股東按照章程規定認繳的出資額;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壹個公司住所。
公司已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變更登記。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要求規定: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2.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3.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投入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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