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壹般程序如下:
1,當事人向公證處提出公證要求;
2.審核申請公證的當事人資格、申請公證的民事關系、民事行為及其他事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3.公證處對當事人提出的公證事項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公證員應當簽署並出具公證文書。
公證書的有效期壹般分為三類:
1.公證書中沒有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壹般不由公證處規定。壹般的民事公證,如出生公證、婚姻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屬於這壹類。申請人應註意向使用公證書的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2.公證書證明的法律行為或者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與其壹致。如果委托書規定的委托期限是三個月,那麽委托書的公證書也是三個月有效;
3.公證書證明的法律行為或者文書的有效期未作規定,但法律行為或者文書處於不確定狀態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經過公證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後來同意解除合同,那麽該合同的公證書將無效;再如經過公證的房地產贈與合同,由於贈與人與贈與人未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失效,贈與證書無法使用。
綜上,公證只要不被依法撤銷,就是有效的。公證本身沒有限制,而是隨著被公證對象的存在而存在。有些種類的涉外公證書所涉及的事實的真實性或權利義務關系是可變的,如婚姻狀況、未受過刑事處罰、授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