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飲酒駕駛,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並處壹千以上二千以下罰款。被處罰後,再酒後駕駛可能會被吊銷駕照;
2.偽造、變造駕駛證、行駛證的,由有關部門沒收、扣留、扣押車輛,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車輛購置稅的追繳。除了以上規定,當然還有其他新規定。壹是落實學法減分措施。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並經考試合格,或者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符合扣分條件的,其分數可從累計分數中扣除,壹個記分周期內最高可扣除6分。學法減分將堅持公開透明、程序公正、監督嚴格,實現分數管理與教育引導相結合。
二是優化調整分數。在保持對酒後駕駛、交通事故致人傷亡後逃逸、使用偽造、變造車牌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管理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刪除了無檢驗標誌、保險標誌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
三是調整滿分學習考試制度。多次嚴格記錄駕駛員學習考試12分。對壹個記分周期內多次記12分的,延長學習時間,增加學習內容,增加考試科目,對多次違法駕駛人加強教育管理。此外,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於記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