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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規操作誰負責?

法律分析:公司經營必須合理合法。如有違規操作,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了非法經營罪,該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並負有責任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法定刑處罰。主觀上,本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對於因不知道違法而從事非法經營的,不認定構成本罪,只能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如果公司員工能證明自己不知情,沒有參與違法行為,或者不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第二百三十壹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壹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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