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的合並情況如下:
1.吸收合並又稱存續合並,壹般是指壹家或多家公司合並為另壹家公司的公司合並的法律行為。被合並公司解散時,其法人資格消失。被合並公司繼續存在,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新設合並通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在法人資格消滅的前提下,合並成立壹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合並的結果是原公司的法人資格被消滅。新成立的公司已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未清償債務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得合並。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