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壹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壹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公司註冊資本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或者營業執照。
第二百零二條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