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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降薪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關鍵是我漲工資的時候沒有簽新的勞動合同,也沒有簽工資變動協議。

如果公司單方面降低工資,屬於變相克扣工資的行為,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強制勞動者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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