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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轉崗和轉崗的區別

公務員轉崗和轉崗的區別

(1)有不同的定義。調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任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國家行政機關調任行政機關。

調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關系統內跨地區、跨部門的調動,或者在同壹部門不同崗位之間的職務調動。

(2)性質不同。調任是公務員與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壹種對外交流形式,標誌著我國公務員是壹個開放的對外交流體系。調動只是在行政系統內換個職位。

(3)適用對象不同。調動既適用於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也適用於國家公務員。轉任適用於行政機關所有在職公務員。

(4)後果不同。調動涉及到公務員的進出。“調入”的工作人員具有公務員身份,而“調出”的公務員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

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具體流程如下:

1.調入機關的人員編制、職位或職級出現空缺的,由當地決定啟動調入程序;

2.組織推薦並提出調任人選;

3.征求轉出單位意見,同意轉出;

4.組織考察,包括個別談話、實地考察、與調入人選面談等方式,由調入單位黨委(黨組)提出結論意見;

5、黨委(黨組)會議討論、集體決定;

6、在調入機關和單位進行公示;

7、調入機關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或備案,省級以下機關須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8.正式辦理轉任手續,登記公務員,確定職務和職級。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七十壹條規定,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跨地區、跨部門調動工作。擔任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其他特殊工作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部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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