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財務關系包括財務監督關系和財務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部門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和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關系。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中,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社會公眾之間,社會公眾之間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在金融法的總稱下,涉及金融監管與金融交易關系的法律可分為銀行法、證券法、期貨法、票據法、保險法、外匯管理法等具體類別。金融信托屬於金融法範疇,普通和壹般信托屬於民法範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範商業銀行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的企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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