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實現者
(1)公司解散的執行主體可以是公司自己解散,也可以是公司被主管機關和法院強制解散;
(2)公司破產是指法院宣布公司停止營業,清理債權債務的狀態。根據有關法律,法院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2、適用法律不同。
(1)公司解散的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公司破產適用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3.我們能恢復差異嗎?
(1)目前我國沒有規定公司解散後可以恢復進行經營活動;
(2)公司破產時,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達成和解,經法院許可,可以恢復公司,對公司進行重整,使其正常經營,否則可以恢復破產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壹百八十壹條有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情形的,公司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通過。
第壹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持續下去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