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條件的企業必須成立工會,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不成立工會。但是,雖然沒有強制要求企業建立工會,但工會越來越受到政府的重視,法律法規在設計相關制度時往往以建立工會為前提。因為建立工會不是對企業的強制性要求,所以我國法律暫時沒有規定企業不建立工會的處罰措施。但是,如上所述,工會是壹系列制度實施的前提。沒有工會,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集體合同的簽訂,職工代表大會的存在和運行,在法律上都會有壹定的缺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八條* *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全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公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和經營中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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