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職工協商調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壹致的,用人單位可按規定的法律程序申請調整。此外,因用人單位原因降低勞動者報酬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企業在調整員工工資時,必須與員工達成共識並簽訂書面協議,或者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整。壹定不能單方面降薪,否則涉及違法行為。
如果企業經營困難,無力支付員工工資,是否可以單方面降薪?企業確有財務困難,不能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的,應當及時向職工說明原因,與職工協商達成協議。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企業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法定程序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調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調整員工工資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與員工協商,簽訂書面協議或按法定程序進行調整。不允許單方面降薪,否則可能涉及違法行為,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