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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法律性質及清算方式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公司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時,必須對公司進行清算,依法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終止公司的壹切法律關系。公司清算壹般分為三種:破產清算、非破產清算和自由清算:

1,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依照破產法的規定進行的清算。

2.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解散,財產足以清償債務時,依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的清算。

3.自由清算,又稱無償清算,是指依照股東的意誌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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