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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基本程序

法律分析:公司清算的基本程序包括清算、評估、處置和分配破產財產。破產清算是指公司破產後,清算組接管公司,清算其破產財產。清算組由組織股東、相關機構和相關專業人員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成。破產清算的壹般程序包括企業自行申請破產或債權人申請破產;符合破產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確定破產管理人;然後發布破產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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