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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湖北省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動物防疫條例

第四十壹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儲存、運輸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其經費全額列入預算。

第四十二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 (壹)按照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進行采樣、扣留和抽樣檢驗;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檢疫、封存、扣留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動物進行補充檢驗;

(四)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動物產品進行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沒收銷毀;

(五)檢驗檢疫證明、檢疫標誌和畜禽標識;

(六)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調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檔案和資料。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預防和控制動物疫病的需要,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有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

第四十三條為控制動物疫病傳播,必要時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主要省際公路、高速公路、港口出入口設立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開展動物、動物產品的驗證、檢驗、消毒等動物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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