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否需要1個月的冷靜期,取決於離婚的方式。目前我國離婚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需要1個月的冷靜期。夫妻雙方向民政局提交離婚申請後,經過1個月的冷靜期,才能拿到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而提起離婚訴訟的,只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即可。法院立案後,可以按照流程處理。現在離婚是協議離婚有壹個月的冷靜期,訴訟離婚沒有冷靜期。需要註意的是,冷靜期屆滿後,雙方未親自到民政局申請確認離婚的,也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能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