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起人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各發起人按照發起人協議分擔責任。
2)按照法律規定和約定返還已繳納的股份。
3)企業設立失敗的相關責任
企業設立失敗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責任。公司制企業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連帶責任
原則上,設立費用和債務應由設立的公司承擔。但當公司不能成立時,與前次設立相關的費用和債務將失去公司的擬任承接主體,只能由實施設立行為的主體(發起人)承擔。
由於發起人之間的關系類似於合夥關系,各國或地區的公司立法都規定適用合夥的相關規定,即發起人對設立所發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返還受讓股份的責任
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還應當對認股人所繳股份的返還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至於發起人的相互責任,應當按照其約定或者出資比例進行劃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