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成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
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壹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