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調整崗位,且崗位調整合理,沒有受到侮辱、處罰,工資沒有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存在相關性,則崗位調整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另壹方面,用人單位基於強制員工離職調整崗位,員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即2n;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也有權調整崗位。當然,用人單位也需要提供證據來主張勞動者不稱職。勞動者拒絕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相應解除勞動合同,屬於法定解除,但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即n。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