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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和貸款的區別。

法律分析:投資基金和民間借貸雖然都是某些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但在性質、來源、適用、目的等方面有著本質的不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民間借貸是壹種債務,雖然對投資有約定,但不是債務,只是對自己財產的權利的處分;貸款可以抵押,可以轉讓,而投資基金壹般是無抵押,但可以轉讓。

第二,民間借貸是壹般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而投資基金只是在占用權上有壹定的變動,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控制、使用和處置權。

第三,投資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壹定的收益或利益,而民間借貸的目的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沒有約定利息的民間借貸是自由的。

第四,投資資金未來可能的收益是不確定的,而民間借貸如果是有償的應該是確定的。

第五,投資資金的來源可以是自有的,比如自有收入,或者借貸資金;民間借貸壹般是有支配權的財產。

第六,投資資金有多種形式,壹般是實物資本或金融資本;而民間借貸則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對於出借人來說是財產的暫時消滅。

第七,投資資金回報是效益,但投資本身壹般是無法收回的(合資除外),法律不允許抽逃出資,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可以也應該收回。投資承擔損失風險,而民間借貸可以通過擔保和債權轉讓降低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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