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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度

法律解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申請排汙許可證時提交相關材料:

(壹)屬於實施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汙單位已通過全國排汙許可管理信息平臺公開了本單位的基本信息和擬申請事項的說明材料;

(二)屬於城鎮和工業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汙單位、排汙範圍、管網布局、最終排放去向等說明材料;

(三)新建、改建、擴建排放重點汙染物的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排汙單位應當通過汙染物減排取得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說明材料。

法律依據:《排汙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六條排汙單位應當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汙染物的,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場所分別申請排汙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產、停產整頓,並處2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壹)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

(二)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排放汙染物未經批準的;

(三)依法被撤銷、註銷或者吊銷後排放汙染物的;

(四)依法應當重新申請排汙許可證而未重新申請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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