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房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2.建房不允許多占耕地。
3.不得買賣、轉讓耕地非法建房。
4.不允許在承包的農田上違法建房。
5.不允許以各種借口非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準違反“壹戶壹宅”的規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允許非法出售建在耕地上的房屋。
8、無非法批準占用耕地建房。
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並進行復制;
2、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調查;
3、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以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1,臨時建設未經批準;
2、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3.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