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指出,企業和其他組織應當通過核對相關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監督企業或者有關組織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延伸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
1.企業向股東或者其他與企業有關的自然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438號+021)規定的條件計算。
2.企業向內部職工或者第壹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人員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利息支出未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應當按照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扣除。
(壹)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符合上述條件的貸款利息支出,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自然人要為公司申請開具發票,由公司代扣代繳稅款或者自然人自行申報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