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企業安全有序復工和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的通知。
第四條
對疫情防控期間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提出了明確要求,包括:維護職工工資權益,積極引導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協商,按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和生活費用;監督企業履行法定隔離醫療期間職工工資支付義務,對企業安排在家工作的職工,按照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以彈性方式支付工資。同時,對於暫時無力支付工資的企業,引導職工與企業協商延期支付,並在充分征求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支付計劃,監督實施並確保實施。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行為,應當提請行政執法部門及時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