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上的責任:職務侵占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的財物占為己有達到壹定數額的;挪用資金罪:利用職務之便,在壹定時間內挪用單位資金;
2.稅法上的責任:偷稅罪:股東賬戶裏本該打入公司賬戶的錢,視為公司分紅,應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3.民法上的責任:個人獨資公司的所有人用個人賬戶處理公司事務,會被認定為公私合營,在特定情況下承擔對外責任時可能成為無限連帶責任;
所以作為財務人員,不僅不能用自己的賬戶處理公司事務,更不能為別人提供這樣的便利。就算妳此刻無事可做,壹旦算賬,也很難擺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