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在資本過剩、嚴重虧損等特定情況下,可以依法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在實施減資時,必須遵守壹定的程序,包括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在報紙上公告等。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公司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減資,可能會面臨法律的懲罰。
公司減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公司資本太多,原公司資本太多,正式資本太多。保持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的閑置和浪費,不利於資本效率,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2.公司虧損嚴重,資本總額與實際資產相差甚遠。公司資本已經失去了應有的證明公司信用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為公司連年虧損而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
綜上所述,公司負債時可以依法減資,但必須遵循《公司法》規定的程序,確保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77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