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向工商、公安、開戶銀行備案或預留印鑒。公司還可以刻制稅票、報關章、部門內部用章等。根據需要。
2.公章是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的,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因此,在當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它是判斷壹項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有效的重要標準。同時,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如發票蓋章),公章可以代表法人的意誌,簽署合同等具有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所有以公司名義出具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書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3.公司印章應在規定的限定用途內使用,如納稅申報、簽發支票等。從法律上講,蓋章是法人的行為,不是自然人的行為。也就是說,如果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字,然後加蓋法人印章,那麽就可以認定簽字是公務行為,而不是簽字人的個人行為。
4.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的印章和公章沒有明確的界限。事實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時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申請企業法人營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企業成立。企業法人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開展經營活動。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法人業務的需要,可以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