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公證法律服務除辦理公證事務外,還包括:解答法律咨詢、代當事人撰寫法律文書、代當事人保管遺囑、文件等貴重物品、清點查封遺產、調解公證事項糾紛等事項。
3、對社會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4.普及法律知識,宣傳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守法,維護社會秩序。
公證機構應遵守以下幾點:
1.對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不得出具公證書。
2.不能損壞、篡改公證文書、公證檔案。
3.不要試圖通過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的方式來拉攏公證業務。
4.不得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5、遵守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
6.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公證員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公證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