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條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只能有壹個住所。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
第二十四條
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公司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被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