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和法院的最終判決是有差距的。人民法院擁有最終的量刑權力,不壹定要完全按照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來作出判決。根據法律規定,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公訴案件的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 *簡易程序審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