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未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註冊資本實繳額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178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