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名:
簽發機關,又稱簽章,應寫在正文的最下方靠右,與正文留有適當的空間以便蓋章。發證機關應寫明全稱,以示嚴肅和負責。以機關領導名義書寫時,應冠以職務和身份。
蓋章是簽發機關負責公文生效的憑證。應按GB9704-88《國家標準》執行,並正確、清晰地在書寫日期上蓋章,使書寫日期在正文之上、書寫日期之下4 ~ 7個字,俗稱“同年蓋月”。領導機關簽發的大量公文,由於使用了規定格式的公文標題,並由機關交通工具遞送,所以不加蓋印章也是有效的。
2.發布日期:
簽發日期是文件生效的起始時間,年份必須完整。比如1991年不能寫成91年。簽發日期壹般以機關領導簽發的日期為準;會議通過的文件以通過日期為準;通知、函件等壹般常規性公文,以實際發出日期為準;法律、法規應當以正式文件批準之日為準,或者在正式文件末尾註明生效和實施日期,如“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簽發日期寫在公文的末尾,簽發機關的下方,稍微向右錯開。
起草文件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1,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級有關規定。
2.簡明扼要。請示應該是壹篇文章的事。
3、謙虛謹慎,勤奮及時。
4、妳在“身體”裏。符合姿態和身份。
5.人名、地名、數字、引文要正確。時間壹般要寫在具體的年、月、日。使用數字時,除公文號、統計表、附表、序號、專用術語等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外,壹般用漢字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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