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編制、超標準公務用車;
2、違反規定以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義辦理公務用車登記的;
3.公車私用、公車私用或者違規使用公務用車,同時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4.擅自改變、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的車輛,或者接受企事業單位、個人捐贈的車輛;
5.挪用或為個人固定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
6.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
7、車輛維修費用等。,或者包含其他費用,非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
8、違規處置公務用車;
9、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的。
公務用車是指政府財政為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提供的車輛,主要分為兩類: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固定用車和公務人員公務活動用車。
公車超標、公車私用、公車浪費成為不少地方紀檢監察部門和媒體曝光的熱點。2013 10中共中央紀委也明確表示,將試點公務用車統壹標識、GPS定位等系統,加大懲處力度。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機動車駕駛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數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並重新考試;考試合格者,憑機動車駕駛證交回。
機動車駕駛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壹年內沒有累計記分的,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考試期限。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