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從重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或者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或者欺騙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在境外停留的;
(七)未經批準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行為的,予以辭退;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屬於不明真相,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