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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被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刑事責任不起訴後,可以給予行政處分嗎?

公務員被免除刑事處罰、刑事責任或者起訴後,可以根據法院(或者檢察機關)認定的違法事實,給予行政處分。主要依據是《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6月1日實施)、《國家行政機關貪汙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2007年6月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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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區衛生局國家公務員,2002年2月因受賄5500元被區檢察院立案偵查。2003年3月,該區法院裁定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但鑒於王某犯罪行為輕微,認罪態度較好,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區法院決定對王某免予刑事處罰。

2003年4月,該區衛生局根據法院認定的違法事實,給予王行政開除處分。王不服,認為既然法院已經裁定免予刑事處罰,就不應該受到行政處分。

個案分析

王的問題涉及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關系。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條件、程序和權限,對違反行政紀律,需要承擔行政紀律責任的公務員給予的行政紀律處分。刑事處罰是指法院對違反刑法有關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所給予的刑事處罰措施。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可以同時使用,但不能互相替代。

根據有關規定,國家公務員只違反行政紀律,不構成犯罪的,只應當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至於觸犯刑律的國家公務員,必須同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因此,王所在單位認為,王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和嚴重後果。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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