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規定》第壹條規定,工作人員患病不滿兩個月的,支付原工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規定》第二條規定:工作人員患病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 (壹)工作不滿十年的,按工資的90%支付;(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規定》第三條規定,工作人員患病六個月以上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 (壹)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支付工資的70%;(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按工資的80%發放;(3)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工資的90%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