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據不同
退休主要依據《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條例》等文件,規定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可以內部退休;
退休主要是根據《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等文件規定,壹般情況下,職工年滿60周歲、婦女年滿50周歲才能退休,女幹部年滿55周歲才能退休。
2.不同的治療標準
退休期間的生活費由企業負擔,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主確定,但不得低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退休後領取的是基礎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3.發行實體是不同的
退休職工的生活費由用人單位支付;
對於已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職工,其養老金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
4.不同的解脫方式。
因辭職產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退休由社保機構審核發放,屬於行政糾紛,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綜上所述,這種差異不是養老金計發方式的差異,而是工資收入和個人賬戶導致的繳費基數的差異。
法律依據:
《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第九條
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工人,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辭職休息。員工離職休息期間,企業將支付其生活費。已實行退休費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休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在退休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應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從工作崗位退休期間,視同工齡,與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